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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手册
发表时间:2022-04-18     阅读次数:     字体:【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学生手册


总则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成人教育、专科)的学生应当以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要树立爱国主义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认真学习、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要不断提高身心健康水平,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3、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有权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学生人身权利、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招生规定,被录取的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 按照开学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日期内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院请假,推迟报到期以报到日开始两周为限;未请假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新生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按照教育部规定,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方可报考成人高考,凡属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等而被录取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四章 学制、课程体系


第七条 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学制三年(护理及机电一体化专业学制四年)。学院根据学生在学习期内所修课程的总学分的学习总量以取得规定学分作为毕业的依据。

第八条 学生未能按期修满学分的,从入学之日起,六年内修满学 分。

第九条 学院实行一年两学期制,每学期 18 周,其中含复习考试一周。

第十条 学生必须修满本专业规定的学分。各专业总学分略有差异详见各专业教学计划表。

第十一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一个学分是指一学期内一周完成一个学时的课时量。


第五章 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及时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包括: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名单、学生成绩单、毕业生登记表等。学籍档案由在籍学校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在籍学校将学籍档案密封后交给学生,由学生转交给相关单位。其余材料及“毕业生登记表(副本)”由在籍学校归档,按规定的期限保存。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按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环节及顺序参加 教学和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成绩评定时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一般占该课程总评成绩的 40%,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考试情况、学习态度、上课出勤率、作业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课程总评成绩采用百分制及五级制评定。百分制与五级制的对应关系:

90-100

80-89

70-79

60-69

<60

及格

不及格

第十六条 学生应根据课程教学要求,按时将平时作业交给任课教师批改。教师批改后予以评分,并记载成绩。凡未按规定时间交批作业者,任课教师可不予批改和登记。

第十七条 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完成,而每一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一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实习、实验)和毕业设计(论文),如单独进行考核时,分别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八条 学生须遵守学习和考核纪律。考核严重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根据部门考试考务工作管理规则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请假、考勤、补考与重修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活动,实行考勤。考勤情况由任课教师级班主任记录。一学期旷课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课程随机抽查旷课三次及以上者,或请假时数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二分之一者,取消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或视其期末考试成绩无效。迟到、早退累计 5 次为一次旷课,迟到、早退超过一小时为一次旷课。

第二十条 因故不能上课者,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突发事件可于一周内补齐请假手续。具体考勤规定按照学生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未经请假或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即为旷课。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按旷课一节统计。

第二十二条 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因特殊情况而不能参加本学期部分或考试不合格,给予补考机会一次。补考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第三周左右进行(毕业班一个学期所学课程的一次补考安排在当学期期末进行)。补考成绩以“及格”或“不及格”记载。需补考者,应按要求参加考试,如有缺考,按自动放弃该次补考处理。补考不及格的课程须重修。毕业论文等实习实践课程不安排补考,未通过者必须重修。已合格课程,不得重修。

第二十三条 考试作弊者,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补考资格,该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在学期末,对拟在下一学期重修的课程向相关教学主管部门提出重修申请,经同意后统一安排。学生申请重修的课程,必须是该学期拟开设的课程。重修课程要求及成绩评定均与正常上课一致。重修课程学期考核不及格者,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未通过者,该课程须再次重修。

第二十五条 重修课程须按规定交纳重修学费,具体按照《上海震旦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学分制收费办法》执行。学生重修课程可申请免考勤,免考勤修读课程不减免学费。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凭入伍通知书办理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业,可申请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学生对自己的行为和后果负责,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学校可取消其复学资格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退役返校时,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符合复学条件的办理复学手续,并编入该生学历相衔接的年级学习。


第九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或因工作性质变更、按原专业学习已学非所用等特殊情况确需转专业者,可以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优先考虑。

第三十条 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市教委备案,方可转入新专业的适当年级学习。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须由本人向相关教育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和拟转入学校同意、上海市教委批准,方可转学。涉及跨省市转学的,由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学完成后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或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成人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以定向就业或委托培养招生录取的;

4、未按时报到注册的;

5、无正当理由的;

6、按相关规定不能转专业或转学的。


第十章 退 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又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予以退学:

1、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服兵役除外)。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的。

3、未经请假一学期不参加教学活动的。

4、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缴费注册的。

5、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的。

6、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


第十一章 交费与退费


第三十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学校实行学年收费。学生应按规定标准在每学年开学之前缴纳费用。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退学时,退费按上级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住宿费按年度交纳一次交清;由于客观原因,开学后需退宿时,退费按上级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惩制度。对政治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违反学校纪律和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改正。对极少数确实犯有较大错误或严重错误且屡教不改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留校察看的时间限为一年。被留校察看的学生,一年内如有明显进步,学校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学生,开除学籍。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违反宪法、破坏安定团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考试组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一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须经学校领导审核批准,且告知学生本人。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有关部门必须对申诉进行认真复查,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论告诉学生本人。


第十三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通过教学计划中的全部课程考试,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由上海市教委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结业生离校后,可回校参加补考,成绩合格者,方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四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修订,由上海震旦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适用于2018年春季起入学的所有在读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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